這幾次庭都是浪費時間。
前面的制式流程跑完後,在書記官飛快的鍵盤打字聲停止後,輪到我詰問證人的環節。
題外話,書記官使用的追音輸入法最快可以達到每分鐘300多字!一片寂靜的法庭中聽著書記官備感明顯的鍵盤聲其實也是一種享受。
「審判長,我現在可以請原告,同時也是證人的吳小姐,確定具結的法律效果嗎?」我向審判長詢問。
「之前我不是請她具結了嗎?」我對面的年輕美女檢察官不耐煩地道。
「您只問吳小姐是否知悉虛偽不實的言論需要負法律責任,並沒有告知確切的法律效果。」我微笑著看了看檢察官。
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懷疑如果證人都知道偽證罪被判決有罪的刑度,是否還有這麼多人敢在法庭上扯謊?不過大家要弄清楚一點,如果是被告的話,怎麼扯謊都沒有偽證罪的適用,因為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期待可能性。
但關鍵就是今天吳美愉不是被告,因為證據少之又少,所以她也必須提供相關的證言,這時候的她既是原告也是證人,便沒有說謊的權利。
「要是檢察官懶得說的話我可以幫您說。」我打著哈哈,這句話書記官就懶得打了,並沒有任何重要性。
「刑法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不耐煩地把法條背了出來。
「我補充一下:刑法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我用書記官追不上的速度另外也背出了誣告罪的法條,不過書記官根本就沒理我,我在「七年」的時候加了重音。
在全場賭爛的目光中,我開始表演了:「吳美愉小姐,請問我的當事人尹贛生在案發當時和您是不是互為男女朋友?」
「是,但他也不能未經我同意灌醉我…」吳美愉激動地道。
「我沒有問這個。」我冷冷地道。
「嗯。」
「接下來我要問的問題比較私密,您是否需要其他人迴避?」我問道。
「沒必要,我堂堂正正,倒是要讓他們兩個當眾面對自己的罪行,該不好意思的是他們!」吳美愉咬牙切齒地說。
「嗯,如果他們真的有錯,我也希望釐清真相,尤其是在看守所或監獄裡面,性侵犯受到的對待絕對不比一般受刑人,尤其是裡面要剪短頭髮,也不能再玩美甲,還要開著日光燈睡覺,嘖嘖,我當初也關了兩個月,要是再有機會進去一次,我選擇自殺,啊,書記官這一段不用打沒關係。」其實我這段閒聊般的半自言自語是說給吳美愉聽的,我要再次提醒她進監獄的痛苦。
「請問您之前進行過肛交嗎?」
「是。」
「對象是尹贛生嗎?」
「不是。」
「所以當天在KTV中,您是第一次被尹贛生肛交?」
「對。」
「據尹贛生所說,在那天之前,他也從未進行過肛交。而潤滑劑是您提供的。依常理推斷,一個沒有進行過肛交的男性,要對女性進行強制肛交的行為,同時配合同夥進行以性器進入的方式強制性交,是幾乎不可能達成的。」我整理著醫學上關於肛門肌肉的意見,什麼內括約肌外括約肌的,我文組,只是大概提一下肛交的難度。
「他們兩個都很壯,而且當時他們灌醉我。」吳美愉辯解道。
「我只能說目前為止,我感覺他們要完成這樣的犯罪行為似乎有相當的難處。」我做了一個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