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監所代稱「香蕉」,會受到特別的「照顧」),簡直生不如死!
多虧我的兩位當事人對我百般容忍,硬生生在看守所多待了幾個星期,這才換來這一次的機會。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則例外可公開審判。
由於我之前的廢材表現,已經比意料中的還多開了一次庭,審判長一開始就不耐煩地說:「這個案件今天就把它結掉吧。」意思是下次就要宣判了,對方當事人和檢察官也覺得今天也是例行公事,流程跑一跑就結束了,沒有什麼意見,而且我方能舉證的較為私密的證據和影像都已經在之前勘驗過,加上對方當事人似乎想要炒作這個案件,竟同意媒體在旁聽席旁聽,一時之間,法庭上塞滿了吃瓜群眾。
我再簡述一下這個案件,畢竟幾次開庭之間為時已久,我怕大家忘記進度。(明明就是你拖稿,幹!)
阿生和小史是宜蘭人,也是高中和大學同學,在雪山隧道開通後,前陣子大量台北人到宜蘭以農舍名義大量興建別墅炒房時,他們各自的家庭狀況都改善很多,從小康晉升到富裕的階段,可以說是半個富二代了。
開車上下學的阿生比較外向,結識了外校念護專的美愉,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更在一次KTV酒後亂性的情況下,這對情侶和在場的小史玩到了3P的階段,可是美愉的價值觀念偏差,多次索取財物未果後,在那次3P性交的兩天後,才愈想愈不對勁,提告阿生和小史灌醉美愉同時侵犯陰道和肛門。
現在的妨害性自主案法庭是偏向受害人一方的,被害者的指控只要合情合理,法官並不完全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往往一句「啊怎麼人家無緣無要告你」,如果對方指認身體特徵又吻合,加上監視器真的有拍到當時雙方出現現場,那差不多就賓果了。
你看平常判決書其實有一大半都在說明無罪推定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相關規定,包括證據的採用必須達到一般人認為毫無懷疑的心證,但是多數法官或法官助理、書記官等只是複製貼上,並沒有認真思考當中的意涵。
於是我的當事人小史和阿生,竟然在主要證據只有當天出入KTV包廂的監視器畫面,還有美愉活靈活現的謊話,就被控加重性交,而且一審還判決有罪,這雖然對一般人來說很難接受,但卻是普遍法院的實際操作模式。
因為這個案件被某些無良媒體渲染成富二代輪姦貧苦少女的案件,所以受到了社會的矚目,加上美愉的外型姣好,頗有藉此機會出道當藝人或最差也可以混個網路紅人過過癮的意味。
我看了看美愉,確實長得不差,有點像日本演員武井咲,身高165cm左右,即使故意穿著保守掩蓋她的身材來強調受害者的可憐形象,豐滿的上圍還是呼之欲出。
可事實上,難道真的這樣就能當藝人?現在的網紅和電視藝人不乏單純只是露奶賣騷就一步登天的例子,在我眼裡,她們和眼前的美愉沒有兩樣,都被我歸類成母豬,沒有深刻對自己的了解,單純只是幻想演藝圈的光鮮亮麗就妄想一步登天,才藝、天賦,一概闕如。
這是第三次和美愉見面了,我還是不由自主往她豐滿的上圍多看了一眼。
「這個案件今天就把它結掉吧。」看著前幾次見面幾乎毫無作為的我,審判長看著兩旁的陪席法官和受命法官無奈地說,由於是上訴到高等法院合議庭,所以法官有三位,除了審判長是中年男性之外,其他兩位法官和書記官都是女性,而且還很年輕。
他當然無奈,因為之前我幾乎提不出任何新的證據,我的當事人更配合著我只是重複著毫無意義的情緒發言,所以審判長認為只要維持原判就好,多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