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豬獵人第8章

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當中的第三款,就是重罪羈押的基本門檻,但不是符合重罪要件就一定要羈押,還是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前二款等可能影響判決正確與否的原因,在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文有詳細說明。

    開庭前,吳美愉的案件判決下來了,我和小史還有阿生兩位當事人還有小婕全都到場聆聽判決,在無罪判決下來的瞬間,全場歡聲雷動,還被法官敲法槌警告;我步出法庭瞬間也有幾十支麥克風堵在我面前要我發表意見,我推開眾多記者拿著麥克風的手,只在岑靜欣所屬的電視台面前簡單說了:「正義一定會勝利。」然後就不再發言。

    開庭當天,由於對方那個女遊民有點狀況外,竟然同意公開審理,否則性侵案一般是不會公開審理的,所以旁聽席又爆滿了,滿滿都是記者,包括岑靜欣。

    本來以岑靜欣在電視台的地位,這個案件是輪不到她報導的,畢竟座位有限;但高層知道目前為止我只接受過一次採訪,而採訪的記者就是岑靜欣,也多半知道她是利用和我大學同班同學的關係才得以讓我接受採訪,所以主管力排眾議讓岑靜欣代表她們電視台出席,採訪這個可能又是引起群眾眼球關注的爭議事件。

    合議庭審判長朗讀完案由及審判期日後,確定年籍身分,審判長便讓檢察官張芷葳陳述起訴要旨:「被告謝政平於民國108年4月6日深夜,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78號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待林慧紋酒醉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林慧紋之意願,強行從背後以陰莖進入陰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這短短幾十個字就說明了以下要點:第一,對方成年,所以不會競合到刑法227條那些什麼姦淫幼女罪(未滿14歲或16歲各一個門檻)的部分,不然事情就更大條了。第二,檢察官認為我是在對方酒醉後臨時起意,這樣判起來會比預謀的犯罪輕一點點。第三,檢察官用強制性交起訴我,那就是認為對方性交時還有表示抗拒的意識,這點很重要,因為如果還有意識抗拒,那就變成221條強制性交罪,如果還有什麼兩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之類的加重事由,又會升級變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刑度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瞬間變成七年以上!如果是趁機性交就沒有再因為加重事由而刑度升級的機會。

    我還在想陳湘宜老師該從哪邊攻防,張芷葳檢察官又接著道:「另,被告謝政平又於民國108年4月7日傍晚某時許,於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再次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待林慧紋酒醉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林慧紋之意願,強行從背後以陰莖進入陰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各位讀者,你們沒有看錯,我也沒有打錯字,絕對不是把兩次犯行複製貼上而已,而是檢察官把賴尚謙的那一次也認為是我幹的!

    「另,經查新北市三重區重號16、17樓是為薇米精品商旅,按大理院七年統字第832號解釋,侵入旅館視為侵入住宅,故被告所犯該當刑法222條第7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的強制性交加重事由,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張檢察官補充道。

    幹你娘咧,張芷葳出手真夠重的,本來頂多是充滿爭議,模糊邊界的趁機性交,現在被她這樣一搞,連跳兩級變成強制性交不說,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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