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概括起来就两条。
第一条,基地规定,所有生育者和非生育者进行性行为时,非生育者都有义务并且是强制性的义务,那就是必须主动佩戴安全套,除非是生育者有生育意愿或者其他什么原因,主动要求不要佩戴,否则以猥亵罪论处。
当然,生育者不顾非生育者的意愿,违背他(她)的意愿强行要求他(她)不许佩戴安全套,也构成猥亵罪。
第二条,在进行性行为时已经佩戴了安全套,但是生育者仍然感染了性病或者是在生育者没有生育意愿的情况下意外怀孕,那么可以向法院要求传唤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的非生育者,确定对方是否有故意不正确佩戴安全套或是故意破坏安全套的作用。
比如:故意戳破安全套使其失去保护作用等行为,若确定是故意的,则该非生育者对生育者构成伤害罪,同时还要赔偿对方因此而带来的损失,若确定不是故意的,那么该非生育者不用负担任何责任,因为安全套的的防护作用并不是百分百的,生育者在同意和非生育者进行性行为的时候可就表示你已经做好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不能因此怪罪他人。
同样的,若是非生育者因为生育者要求他(她)不佩戴安全套,从生育者那里传染了性病,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要求法院传唤生育者,确定其是在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染给非生育者,也对非生育者构成危害罪,判决同上。
所以,此政策中,还特意提醒大家,安全套并不能起到百分百的保护作用,请大家谨慎对待和异性之间的插入式性行为,因为性行为并不是仅此一种,其他性行为同样也能获得性愉悦,不会像插入式性行为一样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和风险,尤其是对非生育者来说,更是要面临更多的问题。